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将《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zhōng)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4日
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yī)章 總則
第一(yī)條 爲規範我(wǒ)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爲,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xià)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gōng)作;各區人民政府按照職權分(fēn)工(gōng),負責本轄區内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gōng)作。
市轄各區行政區域内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gōng)作由各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決定;市級以上重大(dà)項目、跨區項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認爲需要統籌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決定。
第三條 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門(以下(xià)簡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具體(tǐ)組織實施本市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gōng)作,各區房屋征收部門由各區人民政府确定。
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爲:
(一(yī))負責貫徹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區域内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二)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内房屋征收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gōng)作;
(四)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和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衆意見,舉行聽(tīng)證會,對房屋征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
(五)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内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gōng)作的指導;
(六)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七)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其他工(gōng)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房屋征收部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gōng)作進行監督管理。市房屋征收部門指導監督各區房屋征收部門開(kāi)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具體(tǐ)實施工(gōng)作。
第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tǐ)工(gōng)作。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内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爲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爲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征收拆遷經驗的事業單位或其他機構爲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爲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應建立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信用檔案和房屋征收人員(yuán)信息庫,定期組織從事房屋征收工(gōng)作的人員(yuán)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
第五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每年會同有關部門,對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的征收工(gōng)作進行監督檢查:
(一(yī))房屋征收計劃執行情況;
(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執行情況;
(三)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的執行情況;
(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
(五)信息公開(kāi)情況;
(六)房屋征收檔案建立及管理情況;
(七)需要監督的其他行爲。
第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要加大(dà)對違法建築的查處力度,對征收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違法建築依法進行查處。
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征收補償費(fèi)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有關單位應按照職責分(fēn)工(gōng),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gōng)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拟建設項目具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可以認定爲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一(yī))國防和外(wài)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shēng)、體(tǐ)育、環境和資(zī)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wù)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gōng)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zhōng)、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jiù)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拟建設項目的内容與性質以立項文件批準、核準或備案的内容與性質爲準。
第八條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tǐ)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保障性安居工(gōng)程建設、舊(jiù)城區改建,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從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按照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tǐ)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年度征收計劃,并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區下(xià)一(yī)年度的征收計劃報送市房屋征收部門。
市房屋征收部門彙總各區年度征收計劃,編制市年度征收計劃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印發實施,并可結合實施情況在年中(zhōng)進行調整。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應當滿足下(xià)列條件:
(一(yī))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範圍确定,且征收項目依照廣州市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規則的要求取得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立項批文、國土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和用地審查意見;
(三)已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形成風險評估報告并提出可實施的建議;
(四)對拟征收範圍内的房屋相關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并确定征收補償方案。
征收範圍按照國土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紅線範圍确定。征收項目涉及被征收人數量達100戶以上(含100戶)的,或者存在其他重大(dà)複雜(zá)情況的,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讨論決定。
第十一(yī)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定風險化解措施及應急處置預案,出具風險評估報告。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相關機構進行評估論證。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根據房屋征收項目實施風險程度和風險化解可行性情況分(fēn)别作出低風險、中(zhōng)風險和高風險的預警評價,并相應地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或不可實施的建議。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補償資(zī)金應根據房屋征收補償工(gōng)作和安置用房購買、建設的進度足額到位。
财政撥款投資(zī)的征收項目,房屋征收部門應會同财政部門按照财政資(zī)金撥付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非财政撥款投資(zī)的征收項目,房屋征收部門應按照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補償方案核定房屋征收補償資(zī)金總額。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補償資(zī)金的使用範圍爲:
(一(yī))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三)停産停業補償;
(四)對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
(五)與房屋征收有關的其他費(fèi)用。
第十四條 非财政撥款投資(zī)的征收項目,項目單位應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将房屋征收部門核定的征收補償資(zī)金總額存入專用賬戶,做到足額到位、專戶專儲、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采取自建、配建、購買及盤活等多種方式籌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的安置房源。
具體(tǐ)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制定。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拟定的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在房屋征收範圍内顯著位置公告,公開(kāi)征求公衆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見的,應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内以書(shū)面形式提交。
第十七條 因舊(jiù)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爲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tīng)證會,并根據聽(tīng)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房屋征收的聽(tīng)證程序,按照我(wǒ)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tīng)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在征收範圍内公告,并将公告在公開(kāi)發行的報紙(zhǐ)上刊登及在政府門戶網站上發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xià)内容:
(一(yī))征收的目的和依據;
(二)征收的地點和範圍;
(三)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四)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五)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确的處理辦法;
(六)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
(七)索取房屋征收相關資(zī)料以及咨詢地點;
(八)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時,将征收決定及征收補償方案同時抄送市房屋征收部門存檔。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拟征收範圍内發出通知(zhī),對房屋征收範圍内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摸底、調查,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房屋前,應當核實征收地塊内曆史文化遺産的普查情況,作出普查結論的時間超過5年或者尚未完成普查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房屋征收前完成普查或者對該征收地塊進行曆史文化遺産調查。未完成普查或者調查的,不得開(kāi)展征收工(gōng)作。
征收範圍内曆史文化街區、曆史文化名鎮、曆史文化名村(cūn)、曆史建築、曆史風貌區和傳統村(cūn)落的征收與補償工(gōng)作,按照《廣州市曆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yī)條 房屋征收範圍确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内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屬物(wù)和永久性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fèi)用的行爲;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範圍确定後,有下(xià)列行爲之一(yī)的,不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fèi)用:
(一(yī))以被征收房屋爲注冊地址的工(gōng)商(shāng)注冊登記手續辦理;
(二)房屋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fèi)用的行爲。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将本條第一(yī)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範圍内予以公告,并書(shū)面通知(zhī)有關部門。公告和書(shū)面通知(zhī)應當載明暫停期限和征收範圍,并附征收範圍圖。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償
第二十二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補償可實行獎勵和補助制度。獎勵包括征收獎勵和搬遷時限獎勵。
征收住宅房屋的,應當實行同一(yī)征收項目統一(yī)标準的征收獎勵。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征收獎勵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shāng)品住宅的市場價格。
征收住宅房屋可實行搬遷時限獎勵制度,搬遷時限獎勵标準應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shāng)品住宅市場價格的15%以内。
市、區人民政府在制定征收項目補償方案時,可自行制定非住宅房屋的獎勵措施。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将分(fēn)戶簽約情況、房屋補償單價、補償方式、獎勵情況等在房屋征收範圍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與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地産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地産權證标注的面積和用途爲準;房地産權證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與房地産登記簿不一(yī)緻的,以房地産登記簿标注的面積和用途爲準。
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房屋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拟征收範圍内未經産權登記的建築,以及房地産登記簿記載事項不明确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即時更新具有相應資(zī)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名錄。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後30個工(gōng)作日内,被征收人應協商(shāng)選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選擇一(yī)家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爲協商(shāng)選擇有效,由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委托評估合同後進行評估作業。如協商(shāng)選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評估機構名錄中(zhōng)通過搖珠或抽簽的方式随機确定。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搖珠或抽簽前5日内在征收範圍内公告時間和地點。選取過程,應當由公證部門進行公證。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将受委托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資(zī)質證書(shū)、營業執照、注冊房地産估價師本人簽名的資(zī)格證書(shū)複印件在征收範圍内現場公示。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shū)面複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原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shū)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内對評估結果進行複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shū)面告知(zhī)複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yuán)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依法征收個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八條 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公用分(fēn)攤面積後再辦理征收補償相關手續。被征收人不購買公用分(fēn)攤面積的,對被征收人按照原購房面積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賃條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賃關系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獎勵之和的30%給予承租人棄租補償,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含公租房)進行安置。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獎勵與産權調換房屋價值,結清差價。
除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shāng)一(yī)緻以外(wài),産權調換房屋的套内建築面積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築面積。
産權調換房屋公用分(fēn)攤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fēn)攤面積的部分(fēn),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産權調換房屋的建安成本價格與被征收人進行結算。
第三十一(yī)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的住宅搬遷費(fèi)标準如下(xià):
(一(yī))房屋征收部門按戶爲單位,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搬遷費(fèi)每戶不低于2000元。
(二)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的電(diàn)話(huà)移機以及有線電(diàn)視、管道煤氣、寬帶網遷裝等費(fèi)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征收時的收費(fèi)标準予以補償。
(三)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産權調換的,搬遷費(fèi)增加一(yī)倍計算,并一(yī)次付清。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的住宅臨時安置費(fèi)标準如下(xià):
(一(yī))被征收人選擇貨币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最近一(yī)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同類型住宅租金參考價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一(yī)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fèi)。
(二)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産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最近一(yī)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同類型住宅租金參考價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費(fèi)。
(三)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産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房屋征收部門不支付臨時安置費(fèi)。政府公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周轉用房租金标準高于原租金标準的,由政府公房承租人按原租金标準向房屋征收部門支付周轉用房租金。
(四)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使用面積應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積。
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過渡期限内的水、電(diàn)等費(fèi)用自負。水、電(diàn)等費(fèi)用超過原征收房屋地段單價标準的,超出标準部分(fēn)由房屋征收部門支付。
第三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産停業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zhōng),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1年内實際月平均稅後利潤爲準,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者無法核算稅後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後利潤額或者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停産停業期限的确定,選擇貨币補償的按6個月計算;選擇産權調換的,停産停業期限自被征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産權調換房屋通知(zhī)交付之日止。
被征收房屋的生(shēng)産、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負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責任。被征收人與生(shēng)産、經營單位或個人有合同約定的,依照約定分(fēn)配停産停業損失補償;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與生(shēng)産、經營單位或個人協商(shāng)分(fēn)配。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搬遷費(fèi)、臨時安置費(fèi)。其中(zhōng),搬遷費(fèi)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費(fèi)、搬運費(fèi)、安裝費(fèi)、調試費(fèi)和搬遷後無法恢複使用的生(shēng)産設備重置費(fèi)等費(fèi)用。
第三十四條 擁有合法産權,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shāng)”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産權調換的,按住宅用房進行補償;選擇貨币補償的,按以下(xià)方式給予補償:
(一(yī))1987年1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施行前已改變爲經營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gōng)商(shāng)執照、依法納稅證明,并實際正在營業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經營性用房房地産市場評估價的70%給予補償。
(二)1987年1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施行後至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已改變爲經營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gōng)商(shāng)執照、依法納稅證明,并實際正在營業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經營性用房房地産市場評估價的60%給予補償。
(三)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後至2001年2月6日《廣州市住宅建築改變使用功能規劃處理辦法》施行前已改變爲經營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gōng)商(shāng)執照、依法納稅證明,并實際正在營業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經營性用房房地産市場評估價的50%給予補償。
(四)2001年2月6日《廣州市住宅建築改變使用功能規劃處理辦法》施行後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
按上述第(一(yī))、(二)、(三)項計算的貨币補償總額低于按照本辦法有關住宅房屋計算處理的補償總額(即房屋價值補償加上獎勵)的,應當按照住宅房屋的補償總額确定補償。
第三十五條 對未經産權登記的建築,屬于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
對未經産權登記的建築,認定爲違法建築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不屬于第一(yī)款、第二款情形的未經産權登記的建築,存在以下(xià)情況的,給予貨币補償:
(一(yī))1967年1月1日前建設的未經産權登記的建築,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貨币補償。
(二)1967年1月1日後至1990年4月1日《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設的未經産權登記的建築,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不超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住宅房地産市場評估價的60%給予貨币補償。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征收外(wài)國領事館房屋、軍事設施、華僑房屋、教堂、寺廟、不可移動文物(wù)、曆史建築、曆史文化保護區内的建築物(wù)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費(fèi)優惠政策。
第四章 征收實施
第三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确定的簽約期限内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征收補償協議的内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産權調換的房屋的地點和面積、交付時間、搬遷費(fèi)、臨時安置費(fèi)或者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停産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相關獎勵或者補助等事項。
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後,一(yī)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y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實行貨币補償的,被征收人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應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産權證一(yī)并繳回。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應當及時到房地産登記機構辦理房地産注銷登記。
實行産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爲被征收人辦理所調換房屋的産權登記手續。房地産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内給予辦理。
第四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确定的簽約期限内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範圍内予以公告。征收補償方式應當采取産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貨币補償的除外(wài)。
補償決定應包括補償方式、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用于産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和房地産評估價格、搬遷費(fèi)、臨時安置費(fèi)或者周轉用房、停産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征收補償決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确的房屋,經市、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進行産權調換後,産權調換房屋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區房屋管理部門代管。
第四十一(yī)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内又(yòu)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發出搬遷催告。被征收人仍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可由作出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城市管理、公安、房屋征收等部門和單位依法實施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可由人民法院執行。
第四十三條 征收項目完成後,由房屋征收部門書(shū)面告知(zhī)項目業主。
第四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征收補償信息公開(kāi)、文書(shū)送達工(gōng)作,建立征收補償檔案,并将行政複議訴訟、資(zī)金使用(撥付)、審計等情況納入檔案,按照統計管理的有關規定按時報送統計數據。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做好聽(tīng)證、公告、送達、協商(shāng)、異議處理等環節的證據保全,确保征收補償檔案的規範、完整。
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結合司法審判規則和經驗,另行制定完善征收補償工(gōng)作細則等配套制度,指導征收補償工(gōng)作規範化、模闆化開(kāi)展。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辦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引導、監督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依法做好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工(gōng)作,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規範行政裁決行爲,确保行政裁決合法、公正。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決的,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shū)處 2017年12月2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