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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科技成果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zhī)

來源:市科學技術局 發布時間: 2022-02-21 18:27:12

穗科規字〔2022〕1号

各有關單位:

  爲規範廣州市科技成果登記工(gōng)作,加速科技成果技術轉移和産業化,現印發《廣州市科技成果登記實施辦法》,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2年2月17日

 

廣州市科技成果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yī)條 爲規範廣州市科技成果登記工(gōng)作,有效利用科技成果信息資(zī)源,加速科技成果技術轉移和産業化,根據國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國科發計字〔2000〕542号)、《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科技成果登記與信息公開(kāi)的實施辦法》(粵科管字〔2013〕127号)及《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完成人(含個人和組織),在一(yī)定時期内組織實施科學研究、技術開(kāi)發、成果轉化及相關科技活動所取得的具有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重要進展和重要結果。科技成果一(yī)般分(fēn)爲基礎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和軟科學研究成果。

  基礎理論成果是指發現并闡明自然現象、特征、規律及其内在聯系的自然科學基礎理論和應用基礎理論研究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科學論文和專著。

  應用技術成果是指可用于生(shēng)産或指導生(shēng)産的科技成果,包括可以獨立應用的階段性研究成果和引進技術、設備的消化、吸收再創新成果,主要表現爲新技術、新産品、新工(gōng)藝、新材料、新品種、新設計、新方法、新裝置、新裝備、新資(zī)源及其他應用技術。

  軟科學研究成果是指爲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有關發展戰略、政策、規劃、評價、預測、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學與政策科學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軟科學研究報告和著作等。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科技成果登記與信息公開(kāi)工(gōng)作。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具有承接科技成果登記業務能力的有關組織或機構(以下(xià)簡稱登記機構)開(kāi)展科技成果登記工(gōng)作。

  第四條 本辦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内成果完成人研究開(kāi)發,或作爲第一(yī)完成人合作研究開(kāi)發,通過驗收、機構評價等方式完成評價的科技成果登記活動。

  凡執行國家、省(部)、市、區各類科技計劃産生(shēng)的科技成果應當登記。其中(zhōng),市級科技計劃産生(shēng)的科技成果應當在市科技成果登記機構登記。非财政投入産生(shēng)的科技成果自願登記,參照本辦法執行。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不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

  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或環境、生(shēng)态、資(zī)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zhī)識産權的科技成果,不得給予登記。

  第五條 科技成果登記應客觀、準确、及時,并建立科技成果登記數據庫。登記入庫的科技成果應當公開(kāi)發布,促進全市科技成果信息交流和技術轉移。

  第六條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合作完成的第一(yī)完成人負責向登記機構辦理科技成果登記,不得重複登記。

  第七條 完成評價的科技成果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各級、各類科技計劃所産生(shēng)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合作完成的第一(yī)完成人應當在成果評價之日起3個月内履行科技成果登記手續。

  市級科技計劃資(zī)助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合作完成的第一(yī)完成人應當在完成成果評價後同步辦理成果登記,完成成果登記的市科技計劃項目才視同完成項目全部工(gōng)作。

  第八條 科技成果登記應當同時滿足下(xià)列條件:

  (一(yī))登記材料規範、完整、真實;

  (二)已有的評價結論持肯定性意見;

  (三)不存在成果權屬、完成人等方面争議;

  (四)不涉及國家秘密;

  (五)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科技成果登記程序如下(xià):

  (一(yī))完成人或合作完成的第一(yī)完成人提交申請。

  1. 項目負責人在網絡平台進行賬戶注冊,根據申請登記的科技成果類型在線填報《科技成果登記表》(由科技部統一(yī)制定)及提交登記申請材料。

  基礎理論成果:(1)評價證明,包括完成人名單在内的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書(shū)或本單位學術部門評價意見;(2)論文發表後被引用的證明;(3)學術論文、學術專著;(4)工(gōng)作總結報告。

  應用技術成果:(1)評價證明,包括完成人名單在内的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書(shū)或科技成果評價報告;(2)技術研究報告與工(gōng)作總結報告;(3)第三方應用證明及經濟、社會效益證明材料。

  軟科學研究成果:(1)評價證明,包括完成人名單在内的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書(shū)或軟科學成果評價報告;(2)研究報告;(3)工(gōng)作總結報告。

  所提交的技術文件資(zī)料應符合技術檔案管理和相關行業規範要求,評價證明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2. 完成人或合作完成的第一(yī)完成人核對與提交申請。完成人或合作完成的第一(yī)完成人對項目負責人提交的登記材料的真實性、與評價證明的一(yī)緻性等進行核對并在線提交申請。

  (二)登記機構形式審查。登記機構在線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gōng)作日内完成形式審查,審查内容包括提交材料的完整性、成果與評價證明的一(yī)緻性等。

  (三)項目負責人提交登記材料。項目負責人将通過形式審查的《科技成果登記表》在線提交至登記機構。

  (四)登記機構審核。登記機構在線收到登記材料之日起10個工(gōng)作日内完成審核,審核内容包括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登記與申請材料的一(yī)緻性等。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審核通過的科技成果在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發布之日起30日内爲科技成果登記異議期。同時成果完成單位應在本單位公示7個工(gōng)作日。

  第十一(yī)條 成果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以書(shū)面方式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注明電(diàn)話(huà)、電(diàn)子郵箱等聯系方式。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加蓋本單位公章及法人簽字确認。異議的調查處理由成果評價(含驗收)部門負責。

  匿名提出異議、未簽署真實姓名、未加蓋單位公章及法人簽字、異議期滿後提出異議的異議材料不予受理。

  凡存在異議的科技成果,在異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經調查核實,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zhī)識産權的,不予登記。

  第十二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核實後無争議的科技成果,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發放(fàng)《科技成果登記證書(shū)》。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建立科技成果登記信息公開(kāi)制度,在指定的信息公開(kāi)平台建立科技成果登記信息查詢系統,按照登記成果的名稱、完成單位、應用情況、研究起始時間、研究終止時間、成果轉移聯系方式等信息設置查詢内容。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将科技成果登記情況列入科技信用記錄。對于不按要求進行成果登記而影響科技成果信息統計和信息公開(kāi)的完成人或合作完成的第一(yī)完成人,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登記機構應在證書(shū)發放(fàng)之日起30個工(gōng)作日内,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送成果登記信息。

  第十五條 對于已登記的科技成果,經成果評價機構确認,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zhī)識産權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收回登記證書(shū)并按照科研誠信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登記機構及負責信息公開(kāi)機構的工(gōng)作人員(yuán)擅自使用、披露、轉讓所登記的科技成果的技術秘密,侵犯他人知(zhī)識産權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科技成果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zhī)》(穗科規字〔2020〕4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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